纵观整个专车服务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车辆租赁公司或是承担风险最小的一方。作为车辆所有人,其须做到的是定期维护车辆保障性能,并为车辆购买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内的保险。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汽车租赁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在保险上的投入往往较低,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如果保险不能覆盖实际损失,则作为车辆承租人的用户,反须要为侵权事件买单。
首先,部分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额度较低,约在20万-30万之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额度更低仅为5万,因此在运营过程中如果造成第三人较严重的伤害,则即使加上交强险亦远不能满足赔偿要求。
其次,传统出租车行业中,无论车辆的运营权是否承包给个体司机,出租车公司都会强制性购买出租汽车/租赁车乘客意伤害险,以赔付乘客在意外事件中受到的伤害。而在专车模式中,用户首先是车辆承租人,其次才是乘客,所以并非所有汽车租赁公司都会投保这一险种。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某一用户使用自属账号电召后,与他人一同乘车的情况,此时同乘者可以认为是租赁车辆中的乘客,那么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如果汽车租赁公司购买过足额保险,同行人员即可据此获赔。尽管这样的保护远不能称得上完善,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却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如果专车模式在未来得到法律的认可,则应当强制汽车租赁公司加大对保险的投入,提高保额,并扩大保险范围,这样的举措亦能从客观上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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