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有什么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如通过暴力的方式来阻碍解救或者聚众阻碍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如果国家机关在在收到解救拐卖妇女的要求之后不作为的话,并且导致了严重后果的,会对当事人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那么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版)》第七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版)》第五条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