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也即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诉法》第120条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被追诉者是否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者拒绝供述或者说保持沉默的权利。倘若被告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将作为一种拒绝悔罪的表现,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量刑时将作为一种酌定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立法上采取排斥“沉默权”制度固然有其长期历史因素的沉淀,比如中国封建时代,则实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制度。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破案成为习惯和风气,这完全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如实供述”的规定是有很多弊端的,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偏差,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些都是与建立沉默权制度不相符的,且与我国的法律改革目标相悖,所以我们应该剔除或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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