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知情的一方可主张追回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出售房产的步骤
如无民事行为人名下的房产需要出售,该如何进行呢?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房屋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步:监护人作为产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房地产登记机关会视具体情况要求监护人提供为产权人利益而出售房产的证明文件或作出必要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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