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截止,6月30日,我国历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截止。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应纳个税,再减除已预缴税款后,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市税务局已开通手机、网页等个税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不少人通过个税APP方便快捷地完成了汇算申报并收到退税红包。
一、关于交税的先关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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