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药物过敏致死的法律解析
时间:2023-07-02 18:10:19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此案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为死者家属。患者鄂因患细菌性痢疾住市医院内科传染病治疗,入院后经口服磺胺脐\鲁米那痢特灵等药物治疗,服药后当天即出现全身皮诊,即停药。主管医生陈,住院医师张均认为系药过敏性皮炎。但未在病历上作记录,未注明是何种药医过敏,改用其它药物治疗,五天后病性好转,过敏性皮疹消失。后因患者睡眠不好,夜班值班大夫给患者服且鲁米那0.06g,当日再度发生全身性皮疹,渗出严重,患者烦燥不安。次日上午主管医师上班后,听取了夜班医师的汇报,又指示护士给患者肌肉注身鲁米那0.1g,以后病人皮疹加剧,全身红肿,大量炎性渗出物,体温39,病情危重,主管医师陈和住院医师张均未引起重视,也未追溯患者过敏根源。直到家属控视时看到病人不好,急找陈、张大夫诊视,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为时已晚,终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药物过敏性皮疹严重而死亡。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查明:被告人陈身为主管医师,在患者入院治疗后发生第一次全身性皮疹后,即已肯定为药物性过敏皮疹,但不在病历上作出记录和过敏药物的标记,以致造成夜班值班医师从病历上无据可考,再次使用鲁米那0.06g,发生更严重的全身性上疹,当第二天上午交接班进,夜班值班医师详细汇病人的病情后,陈又指使护士肌肉注射鲁米那0.1g,造成患者药物性过敏性休克,全身红肿,严重渗出,生命垂危而又未能引起重视,待家属探视时发现患者垂危,经叫医生才来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和对病人生死漠不关心的行为到为不能容忍的程度,被告人陈对鄂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住院大夫张每日巡视病房,同样亦未注意患者病性的恶化及应该注意的事项,病历书写不完整。造成夜班值班大夫再度使用鲁米那,对后果应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之前。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鉴定结论为:医疗责任事故。

被告陈犯有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张因医疗过失,判处训戒。

非法行医构成犯罪

药物过敏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药物过敏,只要医院按正规的程序使用药物,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也就是说,医生在用药时,只要做皮试不过敏,但用药时过敏,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当然,如果规定要必须皮试的药物,而没有做皮试,就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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