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新购商品房质量不合格的,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于商品房的保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没有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姜某和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保修期没有约定,因此保修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两年。江某和开发商应执行两年的最低标准,保修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姜某没有装修,立即住进新房,也没有超过保修期。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电气管道和给排水管道的维修义务,而江某在保修期内无需承担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律师表示: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达成一致对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要求开发商承担应有的责任。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当认真验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验收证明。一旦出现墙体裂缝、屋顶漏水、长发等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及时修复。一些开发商推卸寻找物业的责任,但业主认为,保修期内的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应及时维权,防止久拖不决。业主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延误保修期,业主将不得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全文6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