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罚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第
二十三条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
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
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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