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条例》
时间:2023-05-02 20:14:06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查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道部投资或者合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责任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要返工、加固,或者造成死亡、财产损失,或者对铁路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铁路建设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致人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第六条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向铁道部举报、控告、投诉。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

3人。直接导致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直接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人。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危险事故或者对运输生产安全影响较大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到30万元;

2。直接导致作业线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根据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工程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称为不合格质量;不符合某一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预期的,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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