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律师补充: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八十条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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