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企业风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明确责任,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领导机构
成立由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作富任组长,人保财险晋城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环保、人保财险晋城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全面负责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相应成立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
(二)明确责任
1、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主动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提供企业名单的变化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督促企业投保。
2、保险机构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赔付程序,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依法提供理赔服务,兑现理赔承诺,切实保障投保企业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列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如发生污染事故,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提供便利,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三)承保公司和参保企业
2011年至2013年省环保厅确定的尚未投保和续保的企业2014年度仍由人保财险晋城分公司继续承保。
承担我市201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根据我市行业污染特点和环境管理现状确定参保企业见附件,同时,鼓励暂未列入投保范围企业积极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一)责任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二)责任限额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三)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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