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实施犯罪前多有窥测准备活动。罪犯常借助某种身份和名义,暗中观察周围环境,掌握人们活动规律,选择作案目标,进入方法、逃跑路线和作案时机,以及准备相应的作案工具等。罪犯进行这些活动,会暴露其行迹和人身形象。发案后,可成为调査疑人疑事的线索。破坏痕迹较常见。罪犯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室内时,如挖洞、拧锁、踹门、破窗、揭瓦笋,会留下破坏痕迹。入室后,常借助某种工具撬箱破锁,搜寻财物,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
盗窃手法常带有习惯性。多次作案的罪犯,常形成比较定型的犯罪手法。如选择同样的入室方法,使用同类的犯罪工具等。
有赃物可査。罪犯盗窃目的,是为了取得某种财物。作案后,在使用或出售这些财物时,可能暴露出某种迹象。可通过査找赃物揭露罪犯。
一、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价格
1、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7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2、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3、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4、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5、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二、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
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7、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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