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八种条件是什么
实施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八项特定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等严厉的刑事判决;
其次,同样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采取逃逸、自残甚至是毁灭、伪造证据等手段,从而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此外,他们也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同时,他们还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脱,那么也可以成为实施刑事拘留的理由之一。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审理刑事案件进行拘留所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该行为人具有潜在的严重法律责任风险;其次,是有可能采取逃避法律制裁、自我伤害或者破坏证据等手段来逃脱法律追究;再次,是存在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如果存在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节,那么也可以依法予以拘留处理。在极其罕见的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会考虑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如行为人毁灭、篡改证据,或者对受害人进行报复、甚至意图自杀或逃避打击,都符合取缔拘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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