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离婚证据的判断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时间:2023-10-15 15:05:11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非法收集离婚证据的判断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非法收集的离婚证据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例如捉奸在床的证据、引诱对方犯错收集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起诉离婚,收集哪些证据比较有利

起诉离婚,收集这些证据比较有利: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的证据;

3.一方赌博或者吸毒,并且教育之后不改的证据;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三、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请律师

起诉离婚不一定需要请律师。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当事人起诉一定要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决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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