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一、民法典中能否提前免除侵权责任
不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事前协议约定免除侵权责任的,这种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被侵权人利益受损后,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有哪些限制
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有:免责条款的效力要依据免责条款的内容而定,如果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但该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
二,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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