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如何取证
合同诈骗罪的取证需要被害人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
二、合同诈骗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一)诈骗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诈骗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二)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也就是主动表现出来的。其主要表现为诈骗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三)诈骗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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