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向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属于生产者主动履行召回法定义务的行为,不需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同意。《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2014年8月14日,质检总局启动缺陷调查以来,多次约谈一汽-大众汽车公司,并开展了大量的用户回访、现场勘查、缺陷技术分析和专家评估等工作。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对3000余名投诉用户进行了逐一核实确认,先后前往全国11个城市进行现场调查和车辆勘查,得到广大用户的支持与配合。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还组织专家对断裂部件进行工程分析,委托权威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开展失效分析、探伤分析和材料强度分析等,相关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针对消费者对企业召回措施的反应,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要求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加大投入技术力量,组织国家级检测机构和权威专家,对一汽-大众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进行评估,并将采取实车试验等方式进行论证分析。目前,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要求一汽-大众进一步提交召回措施的技术论证材料。该中心负责人呼吁广大车主,如发现车辆出现后悬架纵臂变形、开裂等情况,应尽快与一汽-大众经销商联系进行检修,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报告。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对此次一汽-大众召回事件高度重视,将针对此次一汽-大众召回措施进行评估。关于此次召回的最新进展,我们还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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