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增加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有助于中国严格控制建筑等高风险领域的腐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毛寿龙说:“加大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审计,有利于更好地保证财政资金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也可以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根据新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验收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进行审计监督。在旧条例中,审计只适用于由财政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财政资金用在哪里,审计就跟进。”。专家认为,新规定扩大了财政资金审计范围,这是对此的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玉凯表示,新《条例》正朝着更具体的方向发展,过去没有关于财政资金跟踪审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对整个过程的跟踪“非常困难”高级”。王玉凯说:“这将对官员产生更大的威慑力,审计已成为一种更为积极的行为和手段。”。中央要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除非有犯罪、失职、健康等原因,地方政府自今年5月1日起不得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中国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将得到部分增强。20日晚,中国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各级政府所属审计机关加强了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
根据中央颁布的规定,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是有限的。虽然仍属于同级政府,但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除非其违法失职、身体健康。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副首长的任免还需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变更、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是,各级政府保留对审计决定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本单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审计机关处罚某些财产的权利。被审计单位的违法所得被没收时,还将面临1至5倍的罚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还需缴纳部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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