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能够刑事拘留吗?
1、派出所不能够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能够拘留特定公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能够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二、公民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怎么通知家属?
1、公民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2、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3、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了能够被刑事拘留的情形。且法律规范将刑事拘留的职权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前,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在获得拘留证之后,才能够带着拘留证,拘留特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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