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人赔司法解释即法释[2003]2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这个赔偿义务人一般是直接侵权人,即谁是肇事方谁就是侵权人,这个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类的案子中,衍生出来的变化还有如果车是借用、租借别人的,原车主和出租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承担责任的话是否有依据呢?
法律上讲,这个侵权人和我们直观上理解的不一样,它并不仅限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它的范围要广得多。根据理论上的风险控制和利益支配理论,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它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危险,车的出借或出租人对于这种危险具有控制力,包括将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特别是出租人,往往是出租行为的受益人,法律上要求他们对出借和出租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出借人是要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出租人是否要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则有分歧,因此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要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认为出租人只在收取租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特别在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出租出公司往往是名义上的车主,以这种方式承担责任似乎更公平,但反对的声音认为:出租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只是在收取租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出租公司的这种经营行为实际上没有任何风险了,因为不出事就收钱,出了事大不了将收取的钱退出来,而没有风险的经营行为在理论上荒唐的,所以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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