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对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规定为整整三年。
这就意味着,假如债权人在明确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害并同时债务人相关情形开始后的三年时间内都未能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他们将失去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索债务的法定权利。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之日算起已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延长保护期限的决定。
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追讨债务的有效年限通常设定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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