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怎样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一般是当事人治疗终结3个月至6个月以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鉴定时间。但如果当事人伤情已稳定的,也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有固定物的,要先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出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
(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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