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本级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按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对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认真组织量化打分测评和实地考察。测评后符合标准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综治、法院、信访、应急管理、营商环境监督、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查询该单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情形。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本级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按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对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认真组织量化打分测评和实地考察。
测评后符合标准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综治、法院、信访、应急管理、营商环境监督、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查询该单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情形。
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征求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或者下属单位、单位职工和与其经常发生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征集意见结束后,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提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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