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超过两年,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人一般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吗?
1、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需要按照既定法律的规定为车辆缴纳强制保险,且在没有法定情形发生的前提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已经购买了额强制保险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需要由强制保险公司,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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