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犯罪被判刑者能否再次减刑?
时间:2023-11-20 16:44:31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形,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在执行刑罚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和悔罪表现,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罚减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刑罚执行方式。

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罪犯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犯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罪犯有悔罪表现,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假释的执行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的审核、检察机关的批准、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期限的一半,但是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执行期限的一半。

假释的效力是终身的,一旦假释期满,罪犯就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应当予以释放。但是,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则假释将不再产生效力,罪犯需要再次接受刑罚的执行。

假释的适用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犯罪人员的数量,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假释也可以起到改造罪犯、回归社会的作用。但是,假释的适用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假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罪犯。罪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假释的执行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的审核、检察机关的批准、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假释的效力是终身的,一旦假释期满,罪犯就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应当予以释放。但是,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则假释将不再产生效力,罪犯需要再次接受刑罚的执行。假释的适用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犯罪人员的数量,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假释也可以起到改造罪犯、回归社会的作用。但是,假释的适用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假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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