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倘若双方为共同财产关系,仅由其中一方单独签署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夫或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决定权。
如有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其所需承担的夫妻共有房产,而第三方则在不知情且出于合理价格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后,若另一方提出追回该房屋的诉求,则将不受人民法院所支持。
若由于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带来了相应损失,那么在两人婚姻出现状况需要离婚之际,离婚的一方有权就此损失向审理法庭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审理法庭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3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