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不能直接把情侣相处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采用“物权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出资人和登记情况相符则比较简单,例如某一方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无实际还贷行为则房产归出资方所有;或双方共同出资,房产登记在情侣双方名下,则可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即使并非双方等额出资,若无有效约定,通常等额分割。
但由于情侣关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出资方和房产登记并不相符。比如,房屋全部由其中一方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也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等额分割,除非有其他约定;又或者一方出全部购房款,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按照前述“物权登记主义”,前者把房产登记在后者名下就确认了对后者的赠予,房产归后者;但更复杂的情况是:情侣双方共同出资,却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只要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事实,则形成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如无法证实,通常法院会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房产购买行为中,一方能证明自己支付了更多金钱,比如银行流水单据或其他支付凭证,则法院将该支付行为认定为房产持有方的债务,会要求房产持有人承担返还义务。又或者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都有还贷行为或某一方承担了更多的还贷义务,则只要有还贷凭证或银行流水单据。法院均可准确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出正确裁判。比如,情侣双方均有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还贷50万元,则房产权属归登记方,但应当返还另一方50万元本金及利息,此刻法律上定性为借贷债权关系。
而在分割时,如一方要房产,另一方要现金的,则前者支付金钱给后者。如双方都要现金,则经由法定拍卖程序后分配,如双方都要房产,则双方竞价,价高者得,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将相应份额的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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