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涉及到的强奸罪行来说,不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不起诉。
之所以未能批准逮捕,很有可能是因为相关的证据仍然匮乏、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或者也可能是因为其犯罪事实尚未达到了依法应当进行逮捕的程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案件的调查就此终止或停止,事实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将持续对该事件展开深入而细致的调查工作。
若发现在接下来的侦查过程中获取了更为充足且确凿的证据,那么该名涉嫌罪犯还是有可能面临被提起公诉的状况。
然而,若经由检察机关的全面审核,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应受惩罚的严重程度,或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或再无必要判处任何形式的刑法处罚时,那么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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