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二十岁砍死人关多少年?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
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
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
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对故意杀人罪量刑因素有哪些?
第一,杀人手段残忍与否是量刑考虑因素。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手段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
故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会直接导致死刑适用的考虑因素,成为死刑甚至立即执行的参考依据。
判断一个杀人手段是否为残忍手段,主要从作案工具、尸体损害程度、社会伦理性等综合方面判断。
第二,预谋与临时起意的考虑因素。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预谋和临时起意形式。
预谋杀人通常表现为杀人犯罪意图由来已久,计划周密,杀人后毁尸灭迹等。临时起意杀人通常表现无杀人意图,由于被害人长期侵害而无法忍受或者面对被害人挑衅难以克制等临时生起杀人意图。
预谋杀人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严重,应当从重量刑。而临时起意杀人表明被告人无杀人动机,无主观恶性,且社会伦理冲击性有限,应当从宽量刑。
故意杀人罪自首如果被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缓刑,但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
故意杀人行为一旦既遂,剥夺的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并且这还属于非法剥夺的情况,因此法律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了,值得注意的是,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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