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分为三大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炸弹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
一、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如何确定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二、网络泄密十二条禁令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连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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