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哪些
到期未履行的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1.这种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在经济合同中尤为显著,因为经济合同通常贯彻实物履行原则,即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必须得到履行,而不能用其他财物来代替。
2.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或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都属于到期未履行的合同范畴。
二、合同履行的条件
合同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这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础。
3.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包括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资、技术、人员等条件,以及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支付能力。只有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才能得到实际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义务人在法定情形下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这种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一规定为后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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