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渴望不再承受父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您大可选择放弃这笔遗产的继承权。
若身为继承人的您有此意愿,建议务必于遗产处分之前,用书面文字形式明确表达自己对该传承的否定意向;
如并无任何相应表示,则将会被视为已经接纳这份继承权益。
所谓放弃继承,也称为“继承权的遗弃”,其具体内涵就是继承人不再对此前已故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持有认同看法和接受态度的行为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