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发行证券,意图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行为。对于犯有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的行为人,法院通常会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发行证券,意图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行为。对于犯有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的行为人,法院通常会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欺 诈 发 行 证 券 罪 既 遂 的 审 判 标 准 是 什 么 ?
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的审判标准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他们明知或者应知发行证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记载,仍然进行发行,那么就认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其次,如果上述人员所负责的发行证券数量达到500个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也会被认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此外,如果上述人员还犯有非法持有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其他罪名,那么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后,如果上述人员犯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所得收益分配罪等,那么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的审判标准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或应知发行证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严重不符合事实记载仍进行发行,发行证券数量达到500个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还犯有非法持有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其他罪名,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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