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要提交开发商房产证原件、开发商法人授权书、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测量分户平面图、国被拆迁人死亡情况证明、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具体程序进行内勤收件、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内勤收费、科长审批、主任审批、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和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
首先,需要提交以下安置房过户手续所需文件:
1.开发商所有的房产证原件;
开发商的法人授权书;
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
3、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4、测量分户平面图;还有如国被拆迁人死亡情况?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体需要做的程序: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内勤收费;科长审批,主任审批;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
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均应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因此,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拆迁安置时,拆迁户应提供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一同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以便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同时,拆迁户还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等与拆迁安置有关的证明材料。
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是拆迁安置房屋过户手续所需提交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开发商所有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授权书、拆迁前个人的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测量分户平面图以及拆迁户死亡情况应提供的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拆迁户还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等与拆迁安置有关的证明材料。在提交过户手续所需文件后,拆迁户还需填写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和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并缴纳相关费用。最后,内勤将进行收件、初审、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科长和主任审批后,外勤将打印意见、登记表和转件单,内勤将移交产权产籍管理。因此,拆迁户应在拆迁前准备好相关文件,以便顺利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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