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申请使用临时用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中设置的临时拌合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弃土用地、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用地为工程临时用地。第二类是工程勘察和地质勘探过程中使用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等需要勘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选址,以及勘探、开采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规划,缴纳复垦保证金,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计划复垦土地,恢复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还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会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对受损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年限为1年的,按综合地价的10%补偿;使用年限为2年的,按综合地价的20%补偿。
临时用地会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对受损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土地性质给予补偿。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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