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传统民俗影响较大。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更加热衷于举办订婚仪式、索要彩礼,随之产生的借订婚索取财物的现象有所增加。2、婚恋观的错位。一方面受封建思想残余、攀比心理影响,农村中女方父母认为订婚给付彩礼天经地义,并往往趁订婚之机索取高额礼金。另一方面,经济能力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村适婚男青年选择余地有限,因此在婚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给付高额彩礼。3、感情基础薄弱。目前出现的纠纷中男女双方多为“80后”,大多数是经他人介绍,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心理不够成熟、责任感缺失,婚约仪式对其约束力不大。另一方面,农村“80后”普遍外出打工,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导致“速配婚”增多,择偶的随意性增强,婚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4、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财产认定的复杂性易导致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纠纷当事人在面对不利裁判结果时,倾向于以人数优势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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