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欺诈导致欠下款项后,若这笔负债属于合法且有明确的债务关系存在,那么债权方有权利用法律手段寻求资金的回收。
当欠债方拒绝遵守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在此情况下,其信用记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首先,作为债权人应积极地上诉至法院,争取获得最终的胜诉判决。
若欠债方未能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如法院发现欠债方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采取隐匿、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则有可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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