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问题
2010年1月11日200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前身)于1995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同时,根据商务部外资司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由于《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也适用《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应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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