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不一定会强制执行。男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先与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协议抚养费的支付,男方能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不能分期的,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如果实在是无力支付的,女方可向申请法院执行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离婚后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办法:若支付方具有其他财物的,可以通过财物抵扣抚养费。若无财物的,夫妻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商,若另一方愿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主要不损害子女合法利益,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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