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产生交付监狱执行难的原因
(一)监狱现状不能满足现时刑罚执行要求是看守所交付监狱执行难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的所有监狱建造的时间早,规模和条件远远不能满足现状,规模过小关押人犯少,条件差,满足不了现时保障人权等的需要,比喻医疗条件差、分类关押条件不具备等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狱收押人犯的能力。
(二)不愿担责是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根源。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重刑犯身上,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案件侦查方便,一般都予以刑事拘留、逮捕,不愿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怕麻烦,怕担责,被告亲属或监护人不愿申请保外就医等原因,重病犯就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判决后就在看守所羁押,看守所在新刑诉法颁布后只能对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对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就无权提出保外就医,只能交付监狱执行,监狱对于这种重病犯,由于害怕上访,不愿担责,找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执行,还不愿开具拒收文书,看守所夹在检察院的监督和监狱拒绝交付执行的夹缝中,承担着违法责任。
(三)执法的不一致性也是导致交付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到了执行这一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几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都应当以新的《刑诉法》为最高法则,《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刑诉法修改同时也作了同步的修改,在操作上不应该存在差异,即使有不一致的地方,在没有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尊循上位法即《刑事诉讼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旧的执法习惯还未完全摒弃,我行我素,行政因素太浓,各执法部门的小团体利益左右着自己,导致执法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交付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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