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证明(如调令、交易发票)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
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公安车管部门将收缴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
车辆管理部门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转入手续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车主本人。
2.转籍车辆档案(车辆资料均按新车入户要求审核);
3.原转籍地车管所核发的临时号牌;
4.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指小客车类,存档);
5.省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存档),省内迁入车不需刑侦。
6.机动车辆登记表(存档);
7.车辆彩色照片4张(贴行驶证、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表各1张,备用1张);
8.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各3份(贴机动车登记表、省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档案袋各1份);
注:①车主自带当地车管所密封档案前往省厅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②省厅车管所对迁入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转入车辆准予入户通知函》封存车辆档案内,并将有关机动车转入数据录入计算机转入本省车管所。
以下车辆暂不办理迁入手续:
①接近报废期限一年内的车辆;
②罚没车辆(全国统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车辆除外);
③赠送车;
④改型、改装车辆(如省内迁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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