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署名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而认为其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专利署名权的特点
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新专利发的解释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这类专利署名权时对发明者的一种奖励,相关的发明者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印在专利产品上。这类署名权具有独特性,对这类人员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添加或者修改相关专利的发明人。我国的法律要求,对这类署名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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