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相关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一、合同仲裁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合同仲裁后不可以提起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行政仲裁是不能进行复议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行政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行政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授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行政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的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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