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现将河池市南丹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河池市南丹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城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756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93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233元/亩到20932元/亩之间。大厂镇、车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667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9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43元/亩到16972元/亩之间。芒场镇、六寨镇、吾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19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5元/亩到14980元/亩之间。月里镇、罗富乡、八圩瑶族乡、里湖瑶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58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66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17元/亩到13668元/亩之间。中堡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29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7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17元/亩到12470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因征地被毁损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农村征地树木补偿标准:
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至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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