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记名提单不能进行转让;2、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3、指示提单的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即可转让。提单转让包括什么情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提单转让】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n(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n(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n(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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