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未超期撤案可否赔偿
时间:2023-03-01 19:01:32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拘留未超期撤案不可以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取得赔偿。但刑事拘留未超期不可以赔偿。

一、拘留和羁押的区别是什么

拘留和羁押的区别如下:

1、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对人犯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在批准逮捕后,在宣布判刑前这段期间,对人犯采取的滞留措施;

2、拘留的执行机关只有公安局,而羁押的执行机关可以是公安局也可以是检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的拘押场所是拘留所,羁押的场所则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拘留的时间则不可以抵刑期;

5、刑事拘留不属于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手段,羁押则是处罚手段。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拘留对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继续犯罪、逃跑、自杀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为3日,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30日。拘留期间,排除犯罪嫌疑的随时释放,查明犯罪证据的,随时报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继续羁押。

羁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法院如果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赔偿被羁押人经济损失。法院如果判决有罪,羁押期间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拘押场所就是看守所。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二、未结案件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三、拘留和批准逮捕两者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逮捕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而非刑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拘留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采取的处罚办法。(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逮捕的对象是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共安全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犯罪的。(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逮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新国家及其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是逮捕、拘留刑事拘留时间可以转化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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