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实施效果评估
时间:2023-07-06 20:46:10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伤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交通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交通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

1.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3.鉴定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4.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发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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