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领养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才能确认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登记。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发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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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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