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交警进行车辆查验时,选择驾车离去以逃避现场调查,实属不宜之举,此种行为必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更为详尽的角度来看,可以将此种情况概括为两个基本范畴进行解析和说明。首要的是,如果驾驶员在驾驶期间违背相应的交通法规规定,并且选择弃车而去,对于这类肇事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严格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向其发出罚款通知书或者采取监禁措施等手段;
其次,倘若驾驶员仅仅是为了规避交警的常规检查,但并没有涉及到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行为,那么应对其实施较为轻微的行政制裁,例如处以短期拘留或者罚款等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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