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物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危险物质夺走。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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